甘肃中医学院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2-05-23 18:18

甘肃中医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申请学院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院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专业(每年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位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院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格审查

同等学力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研究生结业等人员。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三)申请人应在学院研究生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以供查:

1.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推荐材料。

第六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至少应有以本人为主完成的科技或学术成果,如科研鉴定、获奖项目或发表学术论文论著等;

(二)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通过《甘肃中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课程考试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

(三)申请人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外语水平统考”)。

第七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四年内未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统考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包括外语),经本人提出申请,确定指导教师,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后,方可进入论文阶段。研究生处在每年9月统一受理申请。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要求

(一)申请人提出论文答辩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论文答辩申请书;

2.学位论文;

3.由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填写推荐意见的专家推荐书;

4.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推荐书;

5.国家组织的统考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及参加课程学习的成绩单;

6.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具体见甘肃中医学院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学院研究生处在收到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报材料严格审查,必要时派专家到申请人所在单位实地考察。

(二)论文要求

申请人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它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论文须符合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相关规定。

(三)论文评阅

1.申请人在完成学位论文之后,应至少由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做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2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及推荐专家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评阅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由系部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人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提出评阅意见;

3.当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时,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若评阅人有否定意见,由系部(学科)负责要求学位申请人修改论文,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评阅,如未能通过,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四)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名是硕士生指导教师,且至少有2名是院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论文答辩的有关工作。论文答辩必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2.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若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如在入学后四年之内,可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其答辩资格。

(五)学位授予

论文答辩通过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整理有关材料,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经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2/3者作为通过,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然后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可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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