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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05-23 18:18 甘肃中医学院临床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办有关医学临床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和甘肃省学位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一、授予医学临床专业硕士学位的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2.通过临床专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达到医学临床专业硕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3.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二级学科,内科与外科不少于3个三级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4.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通过临床能力考核。 5.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6.通过所学的外语课程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统一考试(CET-6)成绩达到319.5分。 7.以第一作者发表省级以上论文数目不少于一篇(如属总结导师临床课题成果,则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予以认可),且必须署名“甘肃中医学院”或“我院临床教学基地医院”名称字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2.学位课程及其它规定课程有一门补考仍不及格者。 3.临床能力考核不及格者。 4.未通过所学的外语课程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统一考试(CET-6)成绩低于319.5分者。 5.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6.署名为甘肃中医学院,以第一作者(或总结导师课题成果,本人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数目少于一篇者。 三、发表论文、临床能力考核或论文答辩未达到要求者,可延缓一年,待其临床能力考核合格、通过论文答辩或发表论文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硕士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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